校党政工团各部门: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职责相符、落实到人”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切实搞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我校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责任范围
校党委、行政以及四系六部、工会、团委、校办企业等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学校及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交叉的,依据其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校党委、行政以及四系六部、工会、团委、校办企业等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切实做到:
1、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研究,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3、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4、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重视教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进行研究处理。
5、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帮助执纪执法部门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6、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三、责任考核
校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党委、行政以及四系六部、工会、团委、校办企业等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1、考核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具体组织实施。
2、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干部考核、年度工作考核相结合进行,考核结果与年终考评等级评定、年终评优挂钩。
3、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4、校纪委负责对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责任类型
学校领导班子、各部门领导干部对责任制执行不到位,导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组织处理。
1、不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违反中央关于“五个不许、两个纠正”要求的;
2、对廉政文化建设不够重视,落实《实施纲要》不力,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不到位的;
3、部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部门效能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对教师职工多次出现私自调课、旷课、缺勤、离岗等违反师德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批评教育或不上报的;
4、不严格执行学校物品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化整化零,私下操作,出现以权谋私、商业贿赂行为的;
5、对校务公开制度工作推行不力,出现不公开、半公开、假公开等行为;
6、有乱收费等现象,或不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情况;
7、不遵守组织人事纪律,选拔任用干部、评聘职称、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出现不公正现象,教师职工反映强烈,或对职称等有关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9、直接管理范围内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直接分管范围内出现综治、安全等重大事故、恶性事件,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非法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10、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等法规,弄虚作假,不认真执行财政集中支付规定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或出现开具虚假发票行为、奢侈浪费现象的;
11、直接管理范围内出现多名本校教职工利用职便收受 “红包”、婚庆喜丧大操大办行为,或收受回扣不入账,或对职责内发生的其它违规乱纪行为不制止,导致不正之风盛行、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12、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员、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13、不遵守学校民主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不集体讨论,作风专断,不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对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监督批评不重视、不整改的;
14、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乱纪隐瞒不报的;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不按规定时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责任追究
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求责任。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对党员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处理。
2、需要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纪委提出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纪委具体实施;需要进行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的,由纪委提出意见,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纪委具体实施。
3、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4、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委提出意见,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委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会、团委参照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200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