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08年-2012年南京市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重大事项报告暨廉政提示制度,是指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向市教育纪工委、驻市教育局监察室报告重大事项,市教育纪工委、驻市教育局监察室进行廉政提示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第四条 单位重大事项暨廉政提示制度由市教育纪工委、驻市教育局监察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
(二)1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上大宗物资政府采购,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三)100万元以上大额专项资金分配及转移支付;
(四)单位主办、承办的10万元以上的大型研讨、庆典、论坛活动;
(五)中层干部选拔、交流情况;
(六)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学习考察;
(七)诉讼事项;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于重大事项实施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市教育纪工委、驻市教育局监察室报告。由于时间紧来不及报告或无法事先报告的,事后必须补报。市教育纪工委、驻市教育局监察室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单位回复“廉政提示函”,报告单位按回复意见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单位重大事项完成后5日内,报告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纪工委、驻市教育局监察室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建立分析预警机制。市教育纪工委、驻市教育局监察室要及时掌握学校(单位)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定期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健全完善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廉洁高效。
第九条重大事项报告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纳入本单位党风廉政考核内容。单位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市教育纪工委、驻市教育局监察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度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南京市纪委教育工委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