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
苏职称[2003]2号
各市人事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附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告省职称办。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 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本科院校教师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科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至少有1门为主干课程。
(二)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
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
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六)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七)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八)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 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 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 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三名),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前两名)。
(四)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在高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30 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且经过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两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20万字以上,或主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主持国家级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前三名)。
(四)获得省部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申报评审研究员资格,可参照本资格条件掌握,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须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教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教师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教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八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 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本科院校教师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科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至少有1门为主干课程。
(二)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
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
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六)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七)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八)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 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 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 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三名),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前两名)。
(四)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在高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30 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且经过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两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20万字以上,或主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主持国家级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前三名)。
(四)获得省部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申报评审研究员资格,可参照本资格条件掌握,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须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教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教师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教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八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矢瘛?br>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本科院校中40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且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副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服务、社会实践。有条件的高校文科教师须到基层开展1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理工科教师须到工矿企业开展1年以上的工程实践、专业实践,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政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工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以教学为主的教师须为优秀。
(五)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2.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
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1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l篇以上。
2.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
(三)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以科研为主的教师,系指普通本科院校中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l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前三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有获奖证书)。
(四)以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
以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系指高等学校中兼任科技开发、科研成果应用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1条:
1.结合科研成果推广、科技开发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从事科技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农业技术推广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3.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五)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校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3篇以上,理工等学科2篇以上;或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为主编或副主编并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2.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包括自制教学设备奖,优秀教学课件奖等)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3.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l项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4.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服务成绩显著,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项目一次性获利或年利润均为30万元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20年以上,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经过访问学者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副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且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l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4.获得省级以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资格,可参照本资格条件掌握,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须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副教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教师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副教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八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矢瘛?br>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本科院校中40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且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副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服务、社会实践。有条件的高校文科教师须到基层开展1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理工科教师须到工矿企业开展1年以上的工程实践、专业实践,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政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工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以教学为主的教师须为优秀。
(五)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2.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
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1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l篇以上。
2.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
(三)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以科研为主的教师,系指普通本科院校中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l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前三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有获奖证书)。
(四)以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
以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系指高等学校中兼任科技开发、科研成果应用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1条:
1.结合科研成果推广、科技开发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从事科技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农业技术推广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3.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五)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校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3篇以上,理工等学科2篇以上;或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为主编或副主编并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2.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包括自制教学设备奖,优秀教学课件奖等)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3.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l项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4.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服务成绩显著,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项目一次性获利或年利润均为30万元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20年以上,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经过访问学者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副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且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l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4.获得省级以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资格,可参照本资格条件掌握,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须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副教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教师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副教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八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左右。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讲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讲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专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l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某些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
(二)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含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工作,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还须参加指导过学生的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教学效果良好。
(三)善于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任现职期间,必须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或教学秘书等)。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五)有1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专职科研人员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的条件,参照评审讲师资格的条件,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可适当提高。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讲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教师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讲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左右。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讲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讲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专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l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某些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
(二)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含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工作,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还须参加指导过学生的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教学效果良好。
(三)善于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任现职期间,必须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或教学秘书等)。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五)有1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专职科研人员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的条件,参照评审讲师资格的条件,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可适当提高。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讲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教师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讲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教育教师,具体范围包括:
(一)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系(部)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二)过去长期(一般在7年以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仍在学校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校团委书记、宣传部长、党委书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且思想政治考核须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教学与研究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比较渊博的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了解国内外较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的主要观点和发展趋势,并对其中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全面负责学校或分管某一方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善于在工作中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开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所分管的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独具特色,对高等学校教育管理改革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须为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能就某些重大问题组织学生讨论,对学生的思想发展进行积极引导。教学效果好,受到广大学生的一致好评。系统地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实施现代化教学手段。
(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重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指导过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并积极组织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运用现代最新知识和政治理论,使学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是学校公认的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带头人和领导者。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并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研究的能力。运用政治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的新特点、新形势,对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规律性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积极提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经实施取得显著成效。其工作实绩与研究成果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较大的指导意义。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高水平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简称研究论文,下同)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学术著作或通用教材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并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课题或其他省(部)级以上本学科研究课题,本人为主要设计者、组织者,研究成果经鉴定或组织实施,有创新,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所提出的观点、思路、方法,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三)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表彰,或获得过省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学历,在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30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业绩特别显著,在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两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著作(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为第一作者,并撰写总计20万字以上,或主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主持国家级本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前三名)。
(四)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教授资格,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研究成果须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教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教育教师,具体范围包括:
(一)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系(部)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二)过去长期(一般在7年以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仍在学校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校团委书记、宣传部长、党委书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且思想政治考核须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教学与研究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比较渊博的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了解国内外较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的主要观点和发展趋势,并对其中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全面负责学校或分管某一方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善于在工作中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开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所分管的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独具特色,对高等学校教育管理改革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须为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能就某些重大问题组织学生讨论,对学生的思想发展进行积极引导。教学效果好,受到广大学生的一致好评。系统地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实施现代化教学手段。
(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重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指导过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并积极组织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运用现代最新知识和政治理论,使学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是学校公认的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带头人和领导者。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并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研究的能力。运用政治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的新特点、新形势,对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规律性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积极提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经实施取得显著成效。其工作实绩与研究成果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较大的指导意义。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高水平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简称研究论文,下同)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学术著作或通用教材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并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课题或其他省(部)级以上本学科研究课题,本人为主要设计者、组织者,研究成果经鉴定或组织实施,有创新,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所提出的观点、思路、方法,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三)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表彰,或获得过省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学历,在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30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业绩特别显著,在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两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著作(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为第一作者,并撰写总计20万字以上,或主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主持国家级本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前三名)。
(四)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教授资格,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研究成果须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教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系统而坚实的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教育教师,具体范围包括:
(一)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系(部)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二)过去长期(一般在7年以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仍在学校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校团委书记、宣传部长、党委书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且思想政治考核须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对本科院校中40岁以下的申报者,原则上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但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15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亦可申报。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基础理论要求
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考试科目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概论、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高等教育学。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教学与研究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对大学生中有影响的社会思潮具有较强的剖析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具体负责学校某一方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全面负责一个系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主完成具有全局意义的报告、总结、规章制度等。能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开拓创新,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特点、新形势,及时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取得较大的成效,其经验在省内外有较大的影响。
第十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讲授过l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须为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能就某些问题组织学生课堂讨论,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的一致好评。不断进行教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结合新时期学生的思想特点,定期组织面向学生的专题讲座,上党课,开展心理咨询,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并累计担任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不少于2年。卓有成效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针对学生的思想发展状况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状,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最新研究成果和相关学科知识,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新观点和新的工作方法。其研究成果对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4篇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2篇以上。
(三)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校级以上的奖励;或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学历,在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业绩特别显著,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九、十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二)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省(部)级本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
4.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副教授资格,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须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副教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七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系统而坚实的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教育教师,具体范围包括:
(一)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系(部)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二)过去长期(一般在7年以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仍在学校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校团委书记、宣传部长、党委书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且思想政治考核须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对本科院校中40岁以下的申报者,原则上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但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15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亦可申报。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基础理论要求
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考试科目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概论、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高等教育学。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教学与研究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对大学生中有影响的社会思潮具有较强的剖析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具体负责学校某一方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全面负责一个系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主完成具有全局意义的报告、总结、规章制度等。能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开拓创新,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特点、新形势,及时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取得较大的成效,其经验在省内外有较大的影响。
第十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讲授过l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须为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能就某些问题组织学生课堂讨论,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的一致好评。不断进行教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结合新时期学生的思想特点,定期组织面向学生的专题讲座,上党课,开展心理咨询,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并累计担任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不少于2年。卓有成效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针对学生的思想发展状况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状,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最新研究成果和相关学科知识,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新观点和新的工作方法。其研究成果对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4篇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2篇以上。
(三)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校级以上的奖励;或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学历,在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业绩特别显著,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九、十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二)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省(部)级本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
4.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副教授资格,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须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副教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七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教育教师,具休包括:
(一)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系(部)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二)过去长期(一般在7年以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仍在学校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校团委书记、宣传部长、党委书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且思想政治考核须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
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左右。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讲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基础理论要求
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考试科目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概论、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高等教育学。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教学与研究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本学科较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知识,较深刻地理解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能力,具体从事学校某一方面或一个年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工作中具有改革、创新意识,能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工作的新特点和新形势,提出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并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得到领导和学生的好评。
第十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讲授过1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须为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能组织学生课堂讨论。教学效果较好,受到学生的好评。
(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善于结合学生的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担任过3年以上的辅导员工作,卓有成效地指导过2次以上学生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或心理咨询,或上党课,或面向学生开展形势政策专题讲座等。根据需要,组织和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运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的思想状况和社会上的主要观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研究成果对进一步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二)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三)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实绩突出,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得到学校领导与学生的好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讲师资格,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须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讲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教育教师,具休包括:
(一)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系(部)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二)过去长期(一般在7年以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仍在学校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校团委书记、宣传部长、党委书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且思想政治考核须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
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左右。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讲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基础理论要求
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考试科目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概论、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高等教育学。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教学与研究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本学科较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知识,较深刻地理解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能力,具体从事学校某一方面或一个年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工作中具有改革、创新意识,能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工作的新特点和新形势,提出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并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得到领导和学生的好评。
第十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讲授过1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须为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能组织学生课堂讨论。教学效果较好,受到学生的好评。
(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善于结合学生的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担任过3年以上的辅导员工作,卓有成效地指导过2次以上学生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或心理咨询,或上党课,或面向学生开展形势政策专题讲座等。根据需要,组织和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运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的思想状况和社会上的主要观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研究成果对进一步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二)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三)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实绩突出,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得到学校领导与学生的好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讲师资格,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须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讲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