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了解教学改革和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显著,教书育人,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2年左右。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讲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讲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结合本职工作,完成《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专业实践、工程实践,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了解教学改革和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九条 教育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本学科所必备的理论知识。任现职以来系统地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并能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等。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期内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本专业(行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技术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对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培养,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至少在全校范围内开设过公开教学课,经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考核,教学质量考核在良好以上。
(四)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学校的管理工作,任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2年以上。
(五)指导青年教师实绩突出,任现职以来指导过1至2名青年教师。
(六)具有一定的班主任、学生管理等工作经验,关心爱护学生,能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不断进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带班级风气良好;兼任的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效果较好。
第十条 教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对教育教学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二)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中专校教材、教参(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自编的新开设学科教材(一般3万字以上),使用过一轮,反映良好。
(三)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受到学校或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四)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讲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