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于2004年3月1日经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是指导我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一部重要法规,它为我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我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依据,为开创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新局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制订目的: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对象: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范围: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预算执行和决算;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对外投资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其他事项。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权限: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权;调查取证权;检查权;建章立制权;参加、召开会议权;临时制止决定权;强制措施权;提出建议权。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是指导我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一部重要法规,它为我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我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依据,为开创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新局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制订目的: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对象: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范围: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预算执行和决算;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对外投资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其他事项。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权限: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权;调查取证权;检查权;建章立制权;参加、召开会议权;临时制止决定权;强制措施权;提出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