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5-05浏览次数:16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我市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在各级职业教育研究室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能申报:

(一)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以下学历均为国民教育学历):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本科学历并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书育人,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德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工作。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德育为先,关爱学生,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职业素养。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1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所带班级班风良好,班集体建设成绩突出,受到好评;或担任学校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指导教师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1年以上),所指导的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作出成绩,经学校考核合格或受到学校表彰;或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管理工作有一定成效。

中职教研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2年,同时从事职业教育教研工作1年以上。

2、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根据需要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受到学生好评。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任期内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因学校性质、办学规模、专业特点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专业、学科,应有其它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中职教研员任现职以来,每年听课60节以上并撰写听课综述,并在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2次;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市、区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研究成果对职业教育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积极参与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3次以上,或区级以上1次以上;或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或区级以上三等奖1次以上。

第八条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2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4个月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累计2个月以上),参与企业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管理,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完成企业实践预定任务,同时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初级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晋升)。师范类学校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4个月以上,积极参与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了解学校对新教师培养的要求。

第九条教科研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撰写中等职业教育德育、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创业创新创优等方面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研究报告,研究报告经校级以上鉴定和实践检验,对教育教学改革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

2、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中职教材2万字以上,或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或撰写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公开发行的刊物(须有ISSNCN刊号)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其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1)教科研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有关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2)本人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信息化教学、创新创业、两课(公开课、示范课)评比等比赛,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创作的作品被市级专业机构收藏、在公开刊物(须有CN刊号)发表、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

3)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文明风采等比赛获得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4)艺术学科教师在学校举办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

5)参与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前3名);师范类学校教师参与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前3名)。

6)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中职教研员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须有ISSNCN刊号)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发表论文视同要求同上,且仅限视同1篇)。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中职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申报教师职务,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4;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3;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2

第十三条对从企业引进、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晋升高级职务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绩,其它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一般占任课教师总数的30%左右。按学期考核的学校须根据教师学期考核情况综合成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结果。

2、教科研项目、课题均须已结题,并提供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取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必须提供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的书面鉴定材料。

3、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维普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公开发行的刊物指有ISSNCN刊号的刊物;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4、个人举办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须提供音乐会全程录像及艺术创作展览实况录像VCD

5、省级教科研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和省教科院下达的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辖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6、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十五条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十六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教资格。

(二)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本资格条件中本专业应与所教学科及教师资格证规定的应教学科一致或相近。

第十八条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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